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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杰杀死城管案”中的民意与司法判决[收藏本贴]
[楼主]
作者:
点8中南海
发表时间:
2008/03/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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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无照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送医院后,李志强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6时许因公殉职。

  在逃亡了11个小时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志强一事供认不讳。2007年4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论实录】

  2007年4月18日晚7点,“法治与公共政策每周评论”第三期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围绕“海淀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评论分析。

  特约评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我们的司法该如何面对两种声音?

  崔英杰案是一场悲剧,围绕其有各种说法和争论。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从悲剧背后看到其折射的法律问题。我们暂且不管结果,这个事件首先引起我高度重视的是,围绕这个事件产生了两种声音。

  一个来自法学界、通过媒体扩大的公众的声音。这种声音的观点主要是:第一,崔英杰是弱势群体的代表。第二,崔英杰激情之下杀人是事出有因。在本案过程中,其曾经放弃不想要车。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激情持刀捅人。基于事出有因,年轻人又生活所迫,很多人就说他不该判极刑。这都是主流的声音。这种声音压倒了后一种。

  另一种声音来自城管的反应。有人说:“李志强已经死亡,是被告人抗法的结果。只有死刑才能维护城管尊严。”另外还看到一篇文章,叫做“向暴力抗法亮剑”。所以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严惩暴力抗法的声音,虽然微弱也是有的。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第一种来自民间和法学家的声音要关注,但另一方的声音也要关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我们的司法应该如何面对这两种声音,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和谐社会“疑罪从轻” 呼应人民声音

  崔英杰辩护律师的辩护,从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展开。在对妨碍公务罪这点进行辩护时,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妨碍公务罪必须要有公务的存在,辩护的观点就是证明没有公务存在。其理由是城管并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授权。第二,城管执法背离现代法律程序。《行政处罚法》在个人合法财产上没有罚没财物,只有吊销执照。于是城管罚没公民财物法无名文。第三,城管执法中程序存在瑕疵,很难证明其出示证件进行告知。城管往往就是直接罚没。综合以上三点,崔英杰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判决书看,法院支持了这个辩护,没有认定这个罪。

  再看故意杀人罪。其实公安移交检察院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其为激情犯罪。崔英杰后来电话问“没事吧?”。这都证明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到了检察院改为故意杀人罪起诉。理由是:明知但放任,即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刑法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有时很难区分的。法院最后采纳公诉方意见,说间接故意杀人。

  我想说,法院面对两方博弈,仍能顶住压力改判死缓,充分体现了法院慎用死刑的态度,我很赞同。在证据有瑕疵时,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这是对的。在和谐社会,宽严相继的大背景下,法学家发出“疑罪从轻”,呼应人民声音,从而作出了死缓的判决。

  被害人的国家补偿问题

  《光明日报》有文章这样说“崔英杰被判死缓,但李志强的妻儿没有任何的赔偿。在审判中,被害人也放弃了赔偿,毕竟崔都穷成这样了。但国家能无动于衷么?”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补偿呢?根本原因是附带民事诉讼有局限。附带民事诉讼终究依附于刑事诉讼,于是没有办法按民事诉讼走。比如,继承和离婚外没有办法财产分割。那么于是如果一个人被判刑,无法财产分割,就没办法应用财产保全等民事诉讼中惯用的方法。另外一个问题,附带民诉必须是物质损失,即犯罪带来的误工费、丧葬费等等。这就有可能不合理。

  这里我就是想说:崔英杰案我们也要注意到――被害人的孤儿寡母也是受害人。受害人的补偿是个问题。

  本期参与讨论人“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

  城管执法中的符号和暴力

  城管执法本身就可能是非法的,但我们看到他们在执行规则。规则本身作为符号存在,并且体现暴力。在城管执法中最直接的就是把东西拿走,抵抗就是物理暴力。从被告角度说,死者角度说,本案都是悲剧,城市边缘人和城市管理者两个符号冲突中的悲剧。

  法治的基本本质就是无暴力,现在暴力成了规则落实的力量,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得思考。作为符号的规则本身如何制定,是否合乎民意,是否具备合法性。

  执法中有那么多暴力。我们站在边缘人的角度,他们为什么要诉诸暴力?暴力执法涉及人生存底线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从社会个体的生存权考虑规则和规则的妥当性审视很必要。如我们提到的生存权。这也是陈老师提到的“比例原则”。假如一个公共权力的目标要以个体生存权为代价,无论目标多高尚,这个手段也值得谴责。

  崔英杰个案体现了城市化的核心问题。城市化,是利益重组的过程。如果我们要避免悲剧重演,城市的规则如何设计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如无证商贩有无合理生存空间?这个是公共政策的问题。但我所关注的是,谁在这个问题上有发言权,仅仅是城市市民,还是包括所有那些在城市化边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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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4.173.160.*
发表时间:
2008/03/28 04:38
杀得好呀!应当将那两个都杀了,这样才够本呀!唉,一个换一个,太亏了!
[3楼]
 
作者:
124.173.160.*
发表时间:
2008/03/28 04:38
杀得好呀!应当将那两个都杀了,这样才够本呀!唉,一个换一个,太亏了!
[4楼]
 
作者:
124.173.160.*
发表时间:
2008/03/28 04:40
如果全国的人都敢于向这位好汉学习,城管今后就不会再粗暴执法了!
[5楼]
 
作者:
人间幸福
发表时间:
2008/03/2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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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确定一下城管是一帮什么货色,是一群什么人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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